每日播报!员工上班路上出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不认可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
小刘在上班的路上被车撞了,之后经过申报,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得知这个认定结果,却直接把人社局起诉了,表示他们不认可这个认定。
【资料图】
时间回到半年前,那时候小刘刚到公司。办理入职的时候,小刘拒绝了行政部门提供的宿舍,选择了自己去外面租房,原因是要跟他女朋友一起居住。
由于公司是生产型企业,为了提高产量,是做三班倒的,出事当天,小刘是要上夜班的。他从出租房出发,在去往公司的途中发生了事故,最后交警认定,小王跟另一位当事人都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小刘出院之后,便到人社局进行了申报,很快便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小刘所在的公司得知这个结果,直接提出了异议,甚至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于小刘工伤的认定。企业提出异议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宿舍,最主要目的就是不让员工上下班来回奔波,避免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而小刘没有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私自在外面租房,才导致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这样的结果是小刘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这个结果。
第二,事发地点也有问题,如果从小刘的住处去公司上班,最近的路是不会经过这个事发地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这样舍近求远所绕的路,不应该算作 " 上班途中 ",所以对于工伤的认定公司不认可。
第三,交警认定,小王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结果公司败诉,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之后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依旧是失败告终。
法院给出几条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六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 上下班途中 "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小刘的情况,自己租住的房子,居住已经超过半年,自然是属于 " 经常居住地 "。所以公司第一项异议不符合。
从时间上来说,该时间属于合理时间,这一点公司没有异议,公司的异议在于小刘有绕路行为。而法律规定的是合理路线,从来没说是最短路线。所以,公司的第二项异议也不符合。
交警的认定结果,小刘跟另一位当事人负同等责任,意味着不是主要责任。法律规定的,只要不是主要责任,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所以,公司的第三项异议也不符合。
小刘对于公司这样的行为一直很不解,即便自己被认定为工伤,钱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本不用公司出,公司为何还不愿意接受这个认定结果呢?当然,人社局经历过这样的事情不少,不外乎两个原因:其一是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况员工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支付,并且,企业还会因为没按规定交纳社保而受到处罚。这样的情况,企业自然不愿意接受,所以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其二,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可以享受不超过 12 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间视为出勤,所有待遇不变。这样的情况,相当于员工不上班,什么事情都不干,公司还要工资和各种补贴等照发,自然是难以接受,反对申报工伤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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