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长安:股权结构的 4 大潜在风险,千万要调整!
导语:经营企业就像盖房子,盖个土坯房,三年五年也能住,但如果想让土坯房成为高大稳固的大厦,就会发现土坯房的地基不稳、结构不对,建成大厦需要打牢根基、完善结构,还要修补坑坑洼洼,规避风险隐患。股权之于企业,就像地基之于房子,股权根基稳固,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酵研院编辑部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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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 10 月 24 日孟长安老师和常亮律师直播内容回顾之「初创期企业常见的股权架构情况解析」。
问题:有关夫妻共同持股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预防?
常亮律师:初创企业经常会有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俩的情况,也就是夫妻一起创业。创业找合伙人,要找特别信得过的人,所以很多人干脆就找自己的太太或者先生。很多夫妻创业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也有一个问题,夫妻二人一起创业,成为一个公司的两个股东以后,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因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对家庭的夫妻财产做出明确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那么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就会出现混同,所以如果公司股东是夫妻俩,就会被法院认定为一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公司,一般来说,股东是以个人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出现了债权债务纠纷,比如被债权人起诉,这时如果公司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股东就要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的证据方面存在不足,法院就会推定股东需要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说公司已经被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了,那债权人可要求法院追加夫妻两人为被执行人,这时就需要用家庭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了。所以夫妻二人共同持股的股权结构下,财务管理就要非常规范和清晰,同时需要做年度审计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明确区分的,否则对夫妻来说有很高的风险。
综上,建议夫妻共同持股的企业,股权结构需要稍微做一些调整:股东的多元化(即使新进来的股东持股比例很少)。最理想的持股方式不是直接做公司的个人股东,而是用持股平台的方式,结合相应的股权结构设计,让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最小化。
长安老师:夫妻创业过程中的公司运营要更加规范,设立公司时夫妻可能感情很好,但感情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发生了婚姻关系的变化,像当当网的创始人在离婚诉讼时,股权就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中间还涉及到儿子的代持,涉及到两人之间怎么分割等等,这些对公司来讲,是一个不确定的风险。所以我们建议:
第一,股权架构要适当做出调整,以多元的形式来持股;
第二,夫妻管理公司过程中,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让一方退出公司,摆脱家族企业的角色;
第三,相应的公司治理体系必须规范,不能因为两人的感情问题影响到公司的发展、融资和上市。比如土豆网在上市前本来是有很好的机会超过优酷,但就是因为夫妻要离婚,太太提起诉讼,保全了这个先生的股权,导致上市以后股价也很低,这都是婚姻可能给对公司股权结构带来的风险,希望大家能够重视。
问题:股权过度分散,决策效率低下怎么办?
长安老师: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想办法不断加强内部团队之间的信任机制,不管是股东会的还是董事会的决策机制、意识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要想办法磨出来的。尤其是到了未来走向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中介机构更是需要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一定要选出一个主心骨(老大),公司必须要有一个能拍板,能够做最后的决策并承担责任与风险的人,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会让公司的决策效率折损。但同时也要注意在公司的整体决策机制当中,需要有一个纠偏、纠错的机制,决策权、分红权、表决权可以分开,切忌一言堂,所有事情都是老大一个人说了算。
常亮律师:具体操作基本上有四个途径:
第一,表决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约定,比如说我和长安老师成立了一个 100 万的公司,我出资 60 万,长安老师出资 40 万,但我们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长安老师行使表决权,因为长安老师经验更丰富,他的表决权可以占到 60%,我只占 40%;
第二,分红权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约定,大家可以通过股东的协商一致来确定,100 万的公司,出钱 10 万不一定就只能拥有 10% 的分红权,可能超过、也可能低于,这是可以通过贡献来动态调整的;
第三,委托表决权,比如可以通过委托表决权的方式把我的表决权委托给长安老师,同时也可以多个人委托给团队的核心进行表决;
第四,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如果这些人不一定信任老大,想保持自己的立场,也可以抱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面对重大决策时只投同一票或者只投团对票,这些人如果不这么做,那其余的人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所以,公司治理是一个蛮大的话题,组织发展过程中,这个话题非常值得大家去深度思考,一方面我们要推出一个老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民主,把公司的决策机制科学化、合理化。
问题:有关代持股权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预防?
长安老师:现实场景下,有一部分股东是不愿意抛头露面的,就会使用代持。代持情况下,隐名股东(被代持人)和显名股东各自都会有一些潜在的风险。从法律视角来看,比如说显名股东可能面临变成替罪羊的风险,隐名股东则有可能被篡权,或者无法行使自身权利。在上市之前,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都要求必须把所有的代持协议调回来,那在还原过程中,需要涉及股权转让,增值的部分需要交一道所得税,这会导致税务成本的增加。
问题: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的合理税筹问题
长安老师: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最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风险隔离,不管是夫妻也好,还是自然人也好,都需要把家庭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进行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是税务,一般情况下要考虑分红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增值部分的所得税,这两个所得税是在股权架构设计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的。持股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或是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都不一样:
● 自然人持股,基本上锁定了分红按 20% 交税,股权转让也是按 20% 交税,当然如果是新三板上市公司可能持有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免税,但大部分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是没有太多筹划空间的。
●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迁移的,可能会有一定的税收返还或者是优惠,可能从 20% 优惠到 14%、13% 等。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持股主体早年的设计过程中需要提前布局。
●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在未来转让过程中的税负可能会更重一些,因为转让过程当中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到个人手上时,还要再缴个人分红部分的所得税。
但是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主体有一个好处是分红的时候不用交税,就是业务主体分红到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主体,居民企业之间分红是不需要交税的,所以不同的持股主体之间,在设计的时候都是有利有弊的,前提是要看未来的规划,到底是把这个企业当猪养还是当儿子养?是要长期持有这部分股权还是有可能要转让?提前做好深度思考和规划,再返回去做股权架构设计与筹划。同时也鼓励大家,如果已经有足够多的收益了,贡献一点给国家也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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