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婴儿与动物福利
是当你想完全否定动物福利时,只好同时否定婴儿的利益。因为反驳动物福利的观点往往是:“动物的能力不行,人才是主宰”。问题是这句话本身就是错的,人里面一些婴儿、弱智、植物人怎么可能成为主宰,如果他们都可以那老鼠更可以。是因为他们以后能成为主宰吗,问题是如果考虑以后的利益其实堕胎也应该禁止。于是有人补充到“因为他们和主宰世界的正常人是一个群体”。问题是如果承认和事实上主宰世界的人是一个群体就应该得到保护,那么我们在何种层面上确定群体?它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是什么区别使的这两个标准确定的群体一个足以说明其成员应该得到平等考虑,一个不能?是前者的范围更小,和事实上主宰世界的正常人更接近?问题是用事实上主宰世界的人这个群体不就和事实上主宰世界的正常人完全重合了吗。
其实,一个生灵能否主宰这个世界并不是确定是否要平等考虑他的条件。婴儿和狗都不能主宰世界,但能感受快乐和痛苦,那就应该得到平等的考虑。毕竟,如果一个行动是有利于整体的幸福,那么就是被赞同的,反之如果有害于整体的幸福,就是被非难的。
可能有人会说,“按照这个思路,杀人是可以的,只要先麻醉了就好了,这样就不会有痛苦。”但这明显混淆了“快乐和痛苦”中的痛苦和“痛苦感”,前者也可称之为不利益等等,这个“造成痛苦的行为”包括一切有害于幸福倾向的行为。当麻醉后再杀人时,我们不可能谴责他给别人造成了痛苦感,而是说他剥夺了被害人现在的生活发展的必需品,生命,造成痛苦感和杀生明显不是同等概念。被麻醉后杀害的被害人在被麻醉后被杀害时可能和植物一样没有感知,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他被麻醉前有感知,麻醉本身就是侵害其生活发展的行为,只是是一过性的,他以后还能醒来(否则就不用考虑了)杀生是永久的。当我们谴责麻醉后杀生的行为,真正的理由是,你把对他之前生活发展的侵害又提高了一个档次,从一时变成了永久。如果他被麻醉后由于种种原因就再也没有感知了,那再把他杀害的确没侵害什么利益,因为所有的对利益的侵害都是麻醉行为造成的。
反对上述观点的人一般有两种,一是物种歧视者,即仅仅因为其他人是人这个物种的就是最优越的。这种人要么丧失谴责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资格,要么就是虚伪,因为这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的思路是一样的,区别只是“你可以用物种我也可以用性别、种族”。还有一种从群体的能力出发,认为只需要考虑主宰这个世界的群体。那么如第一段所述,这些人要么把非人动物乃至一切物品考虑进来,要么把婴儿排除出去,因为他们不可能主宰这个世界。
暂且排除其他人的情感等东西,只看婴儿和成年狗的生命,前者的思维等东西其实还不如后者。杀婴的刑罚应该和杀健康成年人有一定差距,因为生命不是等价的。一个健康成年人和狗只能救一个,得出救人的结论比较轻松,但把健康成年人换成婴儿就有点模棱两可了。
不过支持谁是主宰就保护谁的人们往往不接受我们可以像烤小乳猪一样把一个婴儿放到烧烤架上烤的嘎嘣脆吃掉,于是他们觉得烤婴儿会给要保护的人带来不适,所以不能这样。那么禁食狗肉就顺理成章了,农业农村部的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人都支持,大多数人想到狗被吃掉会产生和想到婴儿被烤来吃基本相同的不适。而且如果这样,那么杀婴侵犯的法益不是人的生命,单纯是公众的情感,当然不应该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应该参考下侮辱尸体。按照我的思路,虽然他们的生命没有健康成年人那么高贵,但至少还是有点价值的,和侮辱尸体比起来刑罚还是得重一点。
最后,我在B站上看到一个对动物福利“有趣的”批判:
这明显混淆了完全的平等和平等的考虑,没有几个平等是完全的平等,男女平等也不是完全的平等,不然男性岂不是要有堕胎权?狗的思维等因素使的它无法为咬死人负责,比如它不能赔钱,我们也不应该给它施加刑罚,因为狗只有因果上的责任没有道德上的责任,把它关起来本身就是要被非难的。刑罚当然是一种恶,这对狗来讲也是,让它正当就必须创造更多的善,刑罚的目的不是让公众开心,让公众开心也弥补不了这种恶(即便是对狗的恶),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把狗关起来毫无意义,它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关它,其他狗,其他非人动物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