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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目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涉及的龟类有:第一批:三线闭壳龟;第二批: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安南龟、黄缘闭壳龟、黑池龟;第三批:乌龟(也就是中华草龟)

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标签: 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 技术成熟 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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