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娱乐 >

【论文搬运】流浪动物的侵权责任问题 艾雨奇

艾雨奇 马晓瑜 张 渟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

摘 要: 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对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城市居民有更多的金钱、精力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出于种种原因,遭到遗弃的宠物数量也随之上涨,流浪小动物伤人的事件更是频频发生。住宅小区作为中国城市居民最常见的生活场所,更是流浪动物伤人最频发的地方。流浪动物由于很难找到其主人,城市居民在被流浪动物抓伤、咬伤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键词: 流浪动物; 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0 - 0163 - 02

作者简介: 艾雨奇( 1998 - ) ,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 国际法

2008 年,镇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区内被一条流浪狗咬伤,李女士便开始寻找这条流浪狗的狗主人,但寻找无果。当地公安部门做出结论,伤害李女士的是一条无主流浪狗。于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李女士一纸状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并向其索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一万元左右,李女士坚持认为在她向物业公司缴纳足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之日起,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保护他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 的责任。

一、对流浪动物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流浪动物即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动物的占有、管控[1]。流浪动物与野生动物不同,野生动物是在野外生存且无人饲养的动物,除了森林中的狮子、老虎等( 动物保护区的野生动物除外) ,还有城市中的小鸟、爬虫等,本文不作讨论。逃逸的动物是指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一些客观原因或因疏忽大意而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比如因笼子没有上锁宠物逃跑或因宠物牵引绳没有系牢而逃跑。这两种情况下失去主人或者管理人的动物才称之为流浪动物。而被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者或者动物的管理者根据他们主观意愿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 

在城市里,由于流浪动物的基本生存条件差,它们大多只能依靠城市中的垃圾或者爱心人士的投食获取基本的食物来源,而住宅小区以厨余垃圾等生活垃圾为主,加上许多爱心人士更偏向在住宅小区中给流浪动物喂食,流浪动物毕竟因为与人类关系亲近,一旦有爱心人士进行投喂,它们会产生一种本能的趋利避害的心理,而定点出现在某一区域,这对该区域的居民日常生活和安全状况又埋下了祸根,流浪动物咬伤、抓伤居民的案件屡见不鲜。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给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小区内出现可能致人损害的流浪动物时,应当及时进行驱逐或尽到提示业主的义务。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一是流浪动物存在有加害行为,二是指流浪动物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三是这种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即存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主体,即这些流浪动物有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若被侵权人被流浪动物咬伤或者抓伤,却很难获得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责任主体的界定的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八十二条规定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不在占有者或管理者的控制和管理之下的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受害者常常很难寻找到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原管理人[2]。流浪动物侵权与一般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不同,流浪动物是不会说话的,而且其原饲养人不管是基于主观意愿还是基于过错将其抛弃或遗弃,都很难确定真正的主人。 

第二是取证难的问题,流浪动物侵权问题中,受害人如何证明其受到的损害结果是由流浪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由于流浪动物流动性大,它们可能在多个住宅小区内活动,在发生流浪动物伤人的时候,往往是非常突然的,受害者很难在第一时间记住具体是哪一只流浪动物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是赔偿难的问题。在城市住宅小区内发生的流浪动物侵权事件,该找谁来赔偿? 由于难以界定责任主体,被侵权人自然很难得到损害赔偿。根据前文所述案例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物业管理公司能做的仅仅只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并非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因此只能承担部分责任。三、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及其涵盖的配套附属设备和小区环境专业化管理的,给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生活环境的独立企业法人。我国现在的城市居民小区大多依据合同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其服务场所的环境符合安全标准,有义务保证场所内的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流浪动物频繁出没于场所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物业公司的过错所致[3]。 

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时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物业公司此时不应属于流浪动物的管理人,而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承担责任。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前文所述由于真正的责任人即逃逸、被遗弃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以确定,在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流浪动物进入其管辖的住宅小区内并发生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时,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且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找到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向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追偿。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任务主要是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生活和服务,流浪动物在住宅小区内致人损害的情况还是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偶然性,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做到一般的注意和管理[4]。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住宅小区内有可能产生危险的流浪动物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告知业主其危险性或者采取驱逐、报告有关部门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第三版) [M]. 法律出版社,2018( 2) . 

[2]李萍.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2018. 

[3]杨婷. 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 湖 南 师 范 大学,2017. 

[4]李 博. 流 浪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问 题 的 研 究[D]. 大 连 海 事 大学,2017.

标签: 流浪动物 城市居民 非常突然 爱心人士 公安部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