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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看点!员工离职时删除了公司资料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应如何避免此类事件

员工离职之后不愿意做交接,员工离职之后由于纠纷跟原单位闹上法庭,员工离职之后大闹工厂等等。相信很多这样的事情被报道不是一两次,关于离职的纠纷,单位和员工都很头疼。在员工离职之后头疼的事情中还有一类,就是员工将单位的重要资料删除或者销毁。

案例分析


(相关资料图)

自今年 1 月,一位普通员工辞职后,绵阳江油市一家印刷企业老板郭先生就很郁闷。因为,冯女士辞职后,新接手员工发现之前电脑里的重要资料全都没有了。这些资料不仅有正在进行的业务,还有多个新老客户的资料,丢失的数据可能给印刷厂造成不小的损失。

郭先生认为是冯女士因为辞职的时候,与公司闹得不愉快,而擅自删除了资料。但报警后,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又没有相关的保密协议,警方难以立案。

4 月 11 日,郭先生见到记者时说,他找过电脑高手,也找过数据公司,当地公安还派了技术力量来帮忙,但最后只恢复出来 2.4 万个文件目录,而内容却恢复不出来了。他甚至找过冯女士协商,但对方坚决否认删除过文件……郭先生当下一筹莫展。

想尽办法难恢复

郭先生回忆,冯女士是 2015 年 3 月,经过厂里另外一名职工介绍进厂,主要负责组版、设计工作和厂里的一些数据管理和收集。事情起因于今年 1 月 20 日,冯女士突然提出了辞职。" 根据公司的规定:职工离职需提前一月告知,便于厂里工作衔接 "。冯女士辞职时,还没到厂里发放月工资的时间,但她却提出要厂里支付当月部分工资,遭到了郭先生的拒绝。

由此,双方谈得不愉快。第二天,冯女士悄然离厂。随后,公司后来发现有上万个文件目录下的内容没有了。

情急之下,郭先生求助过江油市一名电脑高手,又上网找了成都的一家专业数据公司,但都 " 无法恢复 "。有些失望的郭先生,遂向江油市公安局报了案。后者也动用了该局技术力量,帮助恢复其硬盘数据和资料。后来,郭先生找到成都一家软件公司,花了 8000 元,进行硬盘数据恢复。" 哪知,硬盘是恢复了,可只有 2.4 万个目录,而目录下什么内容也没有。"

证据不足难立案

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多次进入了该厂进行了调查和查证。但是郭先生都没能提供冯女士删除印刷厂文件的直接证据。而电脑内数据和资料价值究竟有多大,也没有人说得清楚。此外,在冯女士入职时,公司与其并没有签订专门的资料保密和保护协议。江油警方还找过冯女士求证,而答复是:" 我并未删除。" 警方经过研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郭先生说,自从发现公司数据丢失后,他也多次打电话给冯女士,希望恢复电脑数据和资料。可冯女士一直没接电话,后来找到冯女士亲戚和朋友求助,冯女士也是矢口否认。这让郭先生很着急," 这个事情对我的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如果找得回资料,我可以不要她赔偿。" 郭先生说,他现在一心想把资料找回来,哪怕不追究责任也行。期间,记者曾试图联系冯女士,但未果。

企业重要资料应采取专门保护措施

11 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杨元明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说,冯女士仅是该厂一位临聘的职工,负责的也是组版和设计普通工作。如果其工作涉及到印刷厂的核心商业秘密,厂家也应该有意识与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保护协议。从目前来看,这家企业并没有书面明确商业机密的范围,又没有证据表明冯女士确实对资料进行了删除,这给印刷厂自身造成了维权障碍。杨元明建议印刷厂走民事途径解决问题。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认为,上述事件中,在无证据证明删除行为系女职工所为,也无证据证明企业对于被删除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情形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解决方案

如果员工在离职时,恶意删除用人单位电脑里的数据,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删除计算机信息,用人单位可以报案,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要起诉员工,还是比较难的。首先得证明数据 / 资料 / 信息确实是被该员工删除 / 销毁的,要找到切实的证据;其次,如果想要让员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需要计算损失,当然这个损失也不是企业说是多少就是多少,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失。对于以上,首先要证明是该员工删除 / 销毁的已经很难,再要证明是该员工删除 / 销毁的数据造成了公司的该项损失就更难了。

所以,企业只能通过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避免,要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基本不大可能。并且被删除的文件只能找技术人员恢复。对于企业来说,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设置电脑权限。比如,电脑设置密码,他人无法使用。部分电脑没有 USB 权限。禁止将公司电脑带出公司。禁止在办公区域使用存贮设备等。

公司资料统一上传至服务器,并且服务器的查阅、修改、删除权限一定要设置合理的人员。

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置网络监控,引入网络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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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人单位 直接证据 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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