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资讯:北京 12 岁女生手机存有大量淫秽内容,幕后真凶竟是自己的老师
教师,被人们誉为 " 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一名人民教师本应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资料图片)
然而,总有一些害群之马,不是好好爱护这些天真可爱的孩子,却把魔抓伸向她们,把他们当成自己发泄兽欲的工具。
甚至为了一己私欲,害了孩子,也毁掉了自己的一生。
曹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北京某小学的一名老师,平日里他凭借着自己幽默的上课方式赢得了学生的爱戴,课上课下曹某都是尽心尽力地为学生服务。
可就是这样一名老师 , 却有着不为人知的一面。
小颖是曹某班上的学生,平日里她表现得很是活跃,无论课上课下,都积极地与老师拉近关系。
而曹某也渐渐地对小颖产生了好感,但他的这种好感并非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关爱。相反,更多的是一种猥琐的想法。
2014 年 6 月,小颖在通过考试后即将成为一名初中生,当时学校在暑假期间办理补习班,向提前进入到中学的学生进行授课,而小颖当时也是补习班当中的一员。
在暑假期间,曹某也经常利用各种名义放学后,将小颖单独留下来为其进行补课。
起初,小颖并没有察觉到任何异常,她一直认为老师对自己很是照顾。可直到有一天课程结束后,曹某以带小颖外出游玩为名义将她带到了一家旅店内。
随后曹某便将小颖锁在房间内进行猥亵,并且利用恐吓的方式用手机拍下了一些不雅照片,甚至在离开时,曹某还拿出一些钱财来补偿小颖,并专门送给了她一部手机,作为日后联络的工具。
就这样先后九次,小颖在曹某的威胁下,被其带至酒店内进行猥亵。
直到后来小颖的父母发现女儿有些异常,并且在无意中他们看见女儿手中有一部手机,当打开手机的那一刻,小颖的父母被手机中有大量淫秽不堪的内容所震惊。
在父母的逼问下,小颖交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得知这一消息后,小颖的父母立刻向警方报警,而曹某也很快被抓捕归案。
本该为人师表的他却利用自身教师的身份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严重伤害了小颖的身心健康,并且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等待曹某的将是最严厉的惩罚。
律师观点
强奸罪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如果涉及到强奸罪很有可能会处三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视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果诱奸未满十四岁少女那么会构成强奸罪,如果未遂会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再决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 )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掐脖等强奸妇女的 ; 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 ; 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 ; 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 等等。
( 2 ) 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 3 人以上,既包括妇女 3 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 3 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 3 人以上。
( 3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 4 ) 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 5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此外,国家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强化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的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标准。
其中,对于承担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性犯罪前科劣迹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性侵害等严重情形,规定更要从严惩处。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要求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本案中曹某作为一名教师却利用哄骗、威胁等手段,对未成年学生小颖多次实施强奸,对小颖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巨大且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属情节恶劣的,需要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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