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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报】没有能力制止恶行,就不要盲目站出来

文丨 Sean Ye 图丨源自网络

全文 2800 字,建议阅读时间 7分钟

写在前面

唐山的事情,大家应该都听说了。

我看了视频,看视频时拳头一直是紧握的。

我也是有老婆,有女儿的人,看到这种情况,我恨不得自己在现场,跑去厨房抄起菜刀,来一个见义勇为。

国际巨星成龙,也发表了观点:

但是,冷静了之后,我再想了想,如果我在现场,能做的大概也就是第一时间报警吧。

成龙说:「有能力制止的话,一定要站出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句极为正确,但没有什么实践指导意义的废话。

事实上,我们绝大部分普通人,都需要意识到:

我们没有能力

我们还有负担

我们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

1

你没有能力

打架斗狠这件事,首先看有没有顾忌,其次看有没有经验。

打架往往起源于争吵。没有顾忌的歹徒,往往更容易先发制人,也更容易下狠手。有顾忌的普通人更担心打出事情来,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其次,在情绪激动的争吵同时,经验也很重要,你需要第一时间判断出:

【资料图】

对方的实力怎么样?

有没有携带武器?

有多少同伙?

我在哪里能找到合适趁手的武器?

击打什么部位会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

但凡你有这份经验和素养,大概率不是军人就是警察了。

这帮歹徒从动手到选择武器,到下手狠毒程度……不说身经百战吧,起码没少打过架。

从后面扒出来的细节来看,陈继志、刘涛都是惯犯了。

(注意一个细节: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他们别说打几个女孩,打几个 20 多岁的大学生小伙子,都是降维打击。

我自己一开始想着去厨房拿菜刀……后来再想想算了,我这弱鸡样,拿着菜刀也不敢下狠手。我如果带着菜刀去救人,最后结果可能就是给这帮歹徒送上趁手武器而已。

所以,报警才是普通人最好的选择。

看视频的小伙伴们可能注意到了:

有一个姑娘,在看到有人打架时,往自己男友怀里躲。发现是姑娘被多人拖出来打的时候,又想冲上去拦住,被自己的男友一把抱住了。

在我看来,他的男朋友为了保护她,做出这样的选择没有半点毛病。

想要救人,先保护好自己。

2

你只有负担

在这个案件发生的同时,还发生了一起北京某公司同事之间争执导致一人被刺死的案件。

相比之下,这个「杀人」案件没有激起太多关注。

各大的城市:北京 vs 唐山

更接近生活:同事之间 vs 深夜烧烤店

更严重的伤情:死亡 vs 重伤(待定)

为啥老百姓都会关注唐山的案件呢?

因为无力感。

我们都知道:同事之间,就算有矛盾,绝大多数时候,也不至于打起来。大家都是普通人,有自己的正常生活,动手伤人,不仅伤害了别人,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

但是,这帮歹徒是没有顾忌的。他没有所谓的前途好担心,所以他们每次动手都会下狠手,而且他们还会打击报复。

所以,就算给你开个挂,当晚你神勇发挥,吊打了这帮歹徒。

未来怎么办?

他们无业闲杂,可以通过关系找到你,然后天天骚扰你和你的家人。

你怎么办?

还要正常过日子吗?

我记得 10 多前年,有一次我帮外籍同事租房时,有被骗的风险。为了不让外籍同事们上当,我阻止了他们签约。结果房产中介拦着不让我离开现场。

我打了报警电话后,即使在警局,房产中介还指着我说,不会放过我,出去后会接着找我。后面是警察开车送我出了警局,在一个地铁站把我放下了车。之后的几个礼拜里,我都是打车从公司回家,避免被人跟上。

这已经是非常小的纠纷了,但是对于正常人来说,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普通人怎么和这些没有底线的流氓斗呢?

3

见义勇为 vs 私力救济

老百姓眼中的见义勇为,未必是公检法眼中的见义勇为。

如果有人动手打你,你出手还击,打伤对方,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打到什么程度,算是正当防卫,打到什么程度,就是防卫过当了?

你有能力一边打,一边用手机查阅法律吗?

在我们国家,是不支持私力救济的。有暴徒殴打女孩,你站出来把暴徒一顿修理,打伤打残,到底算是见义勇为,还是私力救济。

你我说的不算。

事实上,这次的事件闹得这么大,依然有媒体说是互殴。理由就是白衣女的一位朋友看到白衣女被打后,拿着一个酒瓶敲了流氓的头。

如果最后没上热搜,到底会不会算成互殴呢?

我们不是持枪国家,我们也没有无限防卫权。在网上搜到这样一份研究分享给大家:

中国《刑法》1997 年修订后,新增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因此得到 " 无限防卫权 "、" 特殊防卫权 "、" 无过当防卫权 " 条款等几种称谓。但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认定防卫人杀伤侵害者的行为是符合 " 无限防卫权 "、完全无罪责的。

1999 年学者屈学武就观察到," 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一些承办人员无所适从之际,干脆认定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否则一概排除(不法侵害人)‘行凶’与(防卫人)‘无过当防卫权’的干系"。

" 无限防卫权 " 实际上受 " 防卫时机 " 的时间要件严格限制。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只能对 " 正在进行 " 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 " 正在进行 ",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是指暴力行为 " 已经着手开始 " 但 " 尚未结束或中止 "。对于 " 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 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事实上,之前不乏类似的案件判罚:

在福州赵宇案件中,赵宇见义勇为保护被强奸的女邻居,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遭遇了 14 天拘留。

这事情后来上了热搜,在舆论曝光后,在强大的民意之下,这时才拨乱反正。

2019 年年底,赵宇被授予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普通人,其实是经不起这么折腾的。

写在最后

我们的法律不鼓励我们开展「私力救济」,这意味着我们普通人是向公权力让渡了自己的防卫权的。

在遇到危险时,我们要通过公权机关进行公力救济。

所以,打电话报警才是最理性的选择。

我们都会说有人落水时,不会游泳的不要下去救人;同样的,有人被打时,如果你不是专业选手,你也别拿自己的生命去救人。

我也很期待,法律会因为这种恶性事件,做出一些完善:

比如,伤情的鉴定标准,老百姓眼中的轻伤和法律定级的轻伤差距太大,以至于很多违法伤人行为无法得到法律制裁(不到轻伤标准);

再比如,给有能力的人更多的私力救济的空间,当他们救人时不用担心自己未来会被扣上「互殴」的帽子。

但在此之前,唐山市最后的回应,在我看来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当然,唐山最近不仅是这一桩事情,有一个蛋糕店店主,在网上实名举报投诉被人砸店;

还有女性实名举报被非法拘禁 16 小时。

看起来,尽管唐山说得挺好,但并没有真正做好保护老百姓的工作。

标签: 见义勇为 不法侵害 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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