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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班时间跟女友约会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违法,对员工做出补偿

案例:

小徐是公司设备维修工程师,在公司已经有两个年头。

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这样一个规定:为保障设备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得到及时维护,公司员工在下班后必须进入公司提供的宿舍内待命,随时准备加班,否则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处分。

这份员工手册,小徐入职的时候已经收到,并且已经签字表示了解并同意全部内容。

几个月前,小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友小丽,经常下班后出去约会。没想到没几天公司人力部门突然通知小徐,称其作为设备维修工程师三次以上未留宿,违反了公司纪律,在公司要求其停职检查时,不思悔改还态度恶劣,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后,小徐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分析:

公司在自己《员工手册》上做的规定有约束力吗?一般来说,需要达到两个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简单说就是得公示并经员工或者工会同意;内容合法就是既不能剥夺员工的合法权利,也不能增加员工的义务。

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一律无效。

《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

公司虽然通过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入住宿舍待命加班,但该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的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的权利。

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强制留宿,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

结果:

仲裁认为公司以小徐不留宿待命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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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作时间 规章制度 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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