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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去同行企业,前公司告我违反竞业保护协议,法院判协议已失效

俗话说,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升职加薪是职场所有人的追求。当然,升职加薪不一定是企业内部的晋升,跳槽去其他企业,拿高薪,谋高就,也是一种途径。

去年年底的时候,遇到一家行业内不错的企业想挖我过去,经过了解,这家企业虽然成立不久,但在行业内已经小有名气,甚至有些方面已经超过了我所在公司,最主要的,薪资待遇比我所在的公司高了不少。经过这些研判,我毅然跳槽了。

本来说好过完年就去入职,可是,恰好遇上了疫情,耽误了一个月,3 月初企业复工,才正式办理入职,算算时间,今天恰好入职满半年。过完了 3 个月的试用期,老板又安排了 3 个月的考核期。之所以有这个 3 个月考核期,是因为我过去之后是做项目总监,以后公司的各个项目,都要扎口到我这边,可以说是公司所有项目的命门,老板特别重视。好在经过 3 个月的考核,老板对我的能力满意,今天公司正式通告,我正式履职。

不过,我的高兴并没有持续几分钟,就被浇了一头冷水。我收到了前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前公司起诉我违反竞业保护协议。我这才翻出我当年签署的劳动合同,里面还真有一份竞业保护协议。不过,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都只是看了一下里面的薪资待遇等基本点,其他内容都没在意,就草草签掉了。这时我是特别慌的,毕竟我现在确确实实是在同类企业上班,并且,已经利用手头资源拿下了几个项目。

老板发现我今天状态不对,问我发生了什么状况,我也没隐瞒,告诉了老板。之后,老板叫我找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了解一下情况。

跟公司法律顾问聊的时候,他只问了我一个问题,离职之后,前公司有没有给我发过竞业保护补偿金。我很肯定得告诉他,要不是收到律师函,我都忘了签署过这个协议了,怎么还会给我发补偿金。他告诉我,我不需要担心,等着前公司起诉,在庭审的时候,只需要告诉法官,企业并未支付过竞业保护补偿金即可。

果然,前公司见律师函没起作用,将我告上法庭,在庭审的时候,我按照公司法律顾问的说法,告诉了法官,前公司没有给我支付过 1 分钱的竞业保护补偿金。最终,法院判竞业保护协议已失效,我无须遵守。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过竞业保护补偿金,表示企业已放弃竞业保护协议,协议已失效。故劳动者无须遵守协议。

协议,从来都是约束双方的,保护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义务。企业不支付竞业保护补偿金,却要劳动者遵守竞业保护协议,想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只保留义务,简直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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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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