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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offer 后辞职并去当地租房,公司反悔拒绝其入职后起诉被判赔

案例:

在上海工作的小高受到南京一同行公司的邀请,进行了面试之后,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offer。录用通知书上面写明了岗位、试用期,劳动合同期、试用期间的薪资、转正后的薪资、社保的办理、带薪年假、通讯和交通补助、报到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

收到通知之后,小高立马跟联系人取得联系,并且表示愿意接受这个岗位。之后,他便从上海公司辞职,搬家到南京,在南京公司附近租房,准备入职。

就在约定的报道前一个星期,小高收到通知,表示公司发给他的录用通知作废,叫他不要来公司报道。小高进行调查之后得知,公司总经理接受了熟人介绍过来的人,认为其能力比小高更好,所以决定不录用小高。

小高这就不爽了,自己工作都辞了,家都搬了,房都租了,现在让不要到公司报道,公司做法也太随意了。

之后小高要求公司赔偿他与上海公司合同没到期的三个月工资以及年终奖,以及后面找工作受影响的费用和现在租房的费用,累计 6 万元。

南京公司认为,公司根本没有跟小高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失跟自己无关。

小高则辩称,若不是公司发录用通知,确定录用自己,自己不会辞职,更不会跑到南京租房,这些损失,都是公司后面撤回录用通知所造成的。

之后,小高无奈申请了劳动仲裁,获得仲裁庭支持。

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赔偿小高 4 万元。

分析:

录用通知(offer),其实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员工所发出的以单位名义,表示单位同意与拟录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识的表示。拟录用员工在确认同意了你的 offer 后,有明确表达接受贵单位录用的意思,这就双方意愿的共同认可表示。

这个建立劳动关系的邀约,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但是,录用通知(offer)适用于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录用通知书上明确告知了录用岗位、薪资、试用期、报到方式和联系人等公司用工的要素,就是说你要在规定的时间来报到。这也是小高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依据。

拓展:

录用通知(offer)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有岗位、试用期,劳动合同期、试用期间的薪资、转正后的薪资、社保的办理、带薪年假、通讯和交通补助等。单位的联系人及方式。

录用通知(offer)这个东西,晚发没关系,因为没有任何规定面试结束多久要给应聘者发这个东西,但是,一旦发出,就必须要遵守,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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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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