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已经满 10 年,你辞退我违法!人事:只要赔钱就不违法
最近看到粉丝说了一件事情,说是自己被总公司委派去接手一家分公司,到了分公司之后,出现了一个人,总是跟自己对着干。有这样的人带头捣乱,自己在新公司的履职过程很不顺利,想把这个人开了。但是这个人号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 10 年,公司不能辞退他,辞退就是违法。最终他和人事确认之后,坚决开除了这个人,人事表示,开除他并不违法,只要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就行。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位粉丝遇到的状况:
空降到一家公司做管理,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就是老员工不服管,甚至对着干。在说教无效的情况下,立威的最好办法就是杀鸡儆猴,把带头的人开掉。可是,又遇上了一些特殊情况,像开掉的人在公司工作超过 10 年,按法律规定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开除的。当然,这样的特殊情况挺多的,除了上面说到的工作超过 10 年的员工,还有三期女等。这时候,开除这样的员工就会遇到很多麻烦,很难执行。但是,如果不开除,又面临着公司难以管理的状况。
之后,我们再来对照法律对于这样一些事情的规定,分析一下应该如何做:
关于依法开除员工,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过失性辞退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 二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三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五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六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分析一下:以上六条里面,第一条试用期肯定是不符合的,人家都工作超 10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第四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粉丝没有提到,我们也就认为不存在;第五条,其他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我们也认为这个情况不存在。就是说,我们在人家只跟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讨论。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工作超 10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这些情况,也可以将其依法开除,注意是依法开除,不用进行任何赔偿。
那么,这时候就可以从这几点出发。被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比较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这个就相对容易,尤其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是比较常见的。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更多了,比如这个员工跟领导对着干,那就是不执行上级决定,就已经违反公司制度。不过,这种事情处理的难度在于需要有证据,并且需要证明劳动者对于公司规定是知晓的。
上面说的,是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公司依法将其开除,不需要赔偿的情况。如果员工没有违法,公司单方面要将其开除,那就是违法开除,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就行。但是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这样的员工不能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面说到的情况,工作超过 10 年,按照 2N 进行赔偿,也就是赔 20 多个月工资。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期女绝对不是职场的免死金牌,出现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依然可以依法将其开除。即便不是依法开除,公司只要给了补偿,照样可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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