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0~6 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近视防控指南更新版来了
多知网 3 月 11 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 2022 年春季学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于 3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报送 2022 年春季学期中小学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主要信息项目包括左眼裸眼视力、左眼屈光度,右眼裸眼视力、右眼屈光度。随文件一同发布的还有《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 ( 更新版 ) 摘录》 ( 以下简称《指南摘录》 ) 和《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 — 2011)摘录》(以下简称《视力表摘录》)。
《通知》强调,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有效手段。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开展视力监测的重要意义,稳妥有序组织指导、协调落实本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视力监测工作。指导本地学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中小学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数据报送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视力监测服务保障工作,按相关要求加强配备视力监测检查设备,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校医院、医务室 ( 卫生室、保健室等 ) 力量,按标准配备校医,保障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视力监测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严谨性、科学性。
《通知》要求,防控端口前移。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印发通知、召开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指导本地学校推进视力监测工作落实。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查阅监测结果,学校对视力异常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及时告知家长带孩子到正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认,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控制近视发生、发展成为高度近视。
《通知》明确,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和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和权益。
随文件一同发布的还有《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 ( 更新版 ) 摘录》。《指南摘录》介绍了视力、正视化过程、远视储备量、裸眼视力、屈光度、近视、筛查性近视、等效球镜等一系列近视防控名词术语。
关于视力,又称视觉分辨力,是眼睛能够分辨的外界两个物点间最小距离的能力。视力是随着屈光系统和视网膜发育逐渐发育成熟的,0~6 岁是儿童视力发育的关键期,新生儿出生仅有光感,1 岁视力一般可达 4.3 ( 标准对数视力表,下同 ) ,2 岁视力一般可达 4.6 以上,3 岁视力一般可达 4.7 以上,4 岁视力一般可达 4.8 以上,5 岁及以上视力一般可达 4.9 以上。
关于正视化过程,儿童眼球和视力是逐步发育成熟的,新生儿的眼球较小,眼轴较短,双眼处于远视状态。儿童青少年时期是眼屈光变化最快的阶段,其发育规律表现为随着儿童生长发育,眼球逐渐长大,眼轴随之变长,远视度数逐渐降低而趋于正视,称之为 " 正视化过程 "。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儿童到 12 岁后才由远视眼发育成正视眼。
关于远视储备量,正视化前的远视大多为生理性远视,是一种 " 远视储备 ",可理解为 " 对抗 " 发展为近视的 " 缓冲区 "。远视储备量不足指裸眼视力正常,散瞳验光后屈光状态虽未达到近视标准但远视度数低于相应年龄段生理值范围。如 4~5 岁的儿童生理屈光度为 150~200 度远视,则有 150~200 度的远视储备量,如果此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屈光度只有 50 度远视,意味着其远视储备量消耗过多,有可能较早出现近视。
关于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关于屈光度,屈光现象大小 ( 屈光力 ) 的单位,以 D 表示。平行光线经过眼的屈光系统聚集在 1m 焦距上,眼的屈光力为 1 屈光度或 1.00 D。通常用眼镜的度数来反映屈光度,屈光度 D 的数值乘以 100 就是度数,例如 200 度的近视镜屈光度为﹣2.00 D,150 度的远视镜的屈光度为﹢1.50 D。
关于近视,屈光不正的一种类型,指人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平行光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的病理状态,其表现为远视力下降。
关于筛查性近视,应用远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电脑验光 ( 俗称电脑验光 ) 或串镜检查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儿童青少年中可能患有近视者筛选出来。当 6 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 <5.0 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 ( SE ) ≤﹣0.50 D 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关于等效球镜,等效球镜度 ( SE ) = 球镜度 +1/2 柱镜度。如某学生球镜度数为﹢0.50 D,柱镜度数为﹣3.00 D,则该生的 SE=+0.50+1/2 ( ﹣3.00 ) =﹣1.00 D,即等效于﹣1.00D 的近视。
此外,随文件一同发布的还有《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 — 2011)摘录》(以下简称《视力表摘录》)。
《视力表摘录》中介绍了视力表使用方法和视力统计方法:
关于一般视力测定,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 ( 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 ) ,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关于低视力测定, 视力不到 4.0 ( 0.1 ) 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
a ) 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 1m 处,测得的 5 分记录均需减去校正值 0.7 ( 即表 5 中 1m 检查距离相应的校正值 e ) ,此时远视力表可测 3.3 — 4.6 ( 0.02 — 0.4 ) 的视力 ;
b ) 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 5 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 5 分记录值加相应校正值 e 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
关于视力统计,采用 5 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水平比较及视力平均、标准差、标准误、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处理。所有小数记录、分数纪录及视角、视标大小、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 6.1 的方法进行比较、统计,小数记录可用表 8 换算后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