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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日报:抱娃老人挡狗被狗主锁喉推倒!难道任由狗咬?

大年初二,一段网上视频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

事情发生在四川巴中,一老人右手抱着一个孩子、左手拉着一个小女孩来到超市。一条未拴绳子的狗冲向小女孩,为怕孩子被吓到,老人就用脚去抵挡。可不曾想,这一正常举动不知怎么就惹恼了狗主人,他直接冲上前掐住老人的脖子,并将老人及手中抱着的孩子一起按倒在地,甚至在别人上前制止时,狗主人却仍然不愿松手。这段视频发到网上后,狗主人锁喉老人的行为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强烈愤慨,纷纷谴责狗主人的恶劣行径!部分网友的评论!


(资料图)

部分网友的评论!

那么,狗主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本案中,狗主人锁喉老人,并把老人和孩子一起推倒在地,他人劝解的情况下还久久不松手,性质十分恶劣。他的行为是殴打不满14周岁的孩子和60周岁以上的老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顶格处罚,给予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如果老人被摔伤或者被掐喉咙导致轻伤的,那么狗主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违反了《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指出,携犬出户须拴绳,且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此外,《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遛狗不拴绳,将对狗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在两项法规都明确了狗主人对于自己饲养的狗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本案之中,超市也负有一定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本案是因宠物狗引发。而宠物狗一般是不让进入超市的。但超市疏于管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老人和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

标签: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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